離婚財產公證書變更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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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公證書變更可以嗎?

一、離婚財產公證書變更可以嗎?

1、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2、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持,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

二、如何變更離婚協議書

針對不同的情況,離婚協議書的變更方式也是不同的:

1、辦理離婚登記前,如何變更離婚協議書

在辦理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書是沒有生效的。夫妻可協商變更離婚協議書,也就是簽訂新的離婚協議書;如果夫妻一方想變更離婚協議書,而另一方不同意的,那麼想要變更的一方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就行了,因為只要不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就是無效的。

2、辦理離婚登記後,如何變更離婚協議書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夫妻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具備法律效應的,在雙方對離婚財產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只有在存在一方侵犯了對方的財產的情況下,才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變更,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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