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協議備案後變更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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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財產協議備案後變更可以嗎?

離婚財產協議備案後變更可以嗎?

可以申請變更,但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才可以認定。離抄婚協議書是由男女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協議後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的必備的材料,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前,應該要看清楚離婚協議書的相關條款,包括是百否離婚、離婚財產的處理、子女撫養等。一旦離婚手續完成,離婚協議書就隨着相關文度件進入檔案館存檔。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應有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三、辦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佔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蔘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8)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9)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准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離婚財產協議備案的具體情況,應當由離婚雙方基於約定的具體條款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後期如果發現條款中存在不合理的情況,或者條款本身就存在違法的,那麼是可以要求合法的變更處理,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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