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遺棄行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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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遺棄行為如何定性

其實在當今時代飛速發展的情況下,中華的一些傳統美德已經逐漸消失。過去我們常説養兒防老,常説虎毒不食子,但是在現在的新聞當中,有關遺棄老人或者孩子的這種行為,我們經常都會聽説。只是這種行為不僅僅是道德上的一種淪陷,在我國司法制度的不斷健全下,遺棄已經構成了一定的犯罪行為。那麼我國法律遺棄行為如何定性?可以一起來看一下。

一、我國法律遺棄行為如何定性?

1、怎樣才算遺棄罪

實踐中的相關行為,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遺棄罪構成要件後,則就可能涉嫌構成遺棄罪。此時,還要看實際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遺棄罪的立案標準,如果滿足,那麼才能確定該行為是構成遺棄罪的。之後就要根據具體情節對行為人定罪處罰。

(一)遺棄罪構成要件

a、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造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b、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c、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d、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二)遺棄罪立案標準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

二、遺棄罪要判刑嗎?

現實中的遺棄行為要是同時滿足上述內容的話,則一般是以遺棄罪定罪處罰的。此時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此可見,遺棄罪是要被判刑的。但是具體判刑多少,則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但是最高是五年有期徒刑。

在以上的資料當中,大家可以看出,我國法律遺棄行為如何定性?在我國法規當中,會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遺棄犯罪案件,如果構成了一定的犯罪條件,並且造成了一定的後果,遺棄者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對於後果較為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生活當中,我們對自己的直系親人負有撫養義務,這是我們每個人都應當具有的意識,不管發生了什麼問題,政府都可以幫助大家想辦法來解決,無論如何不能將他們進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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