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可作遺產分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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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可作遺產分配嗎?

一、死亡賠償金可作遺產分配嗎?

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其能作為遺產分割,但是死者的近親屬可以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着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公民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不在死者遺產範圍,所以,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是,近幾年來隨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增多,對死亡賠償金要求分割的案件逐年增多,應引起我們的重視。對於這類案件的案由可以定為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亡補償費的賠償,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性質。只有當自然人的物質性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才能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情形的賠償金)。對於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權(名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分配比例的確定

原則上可參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應根據不同情況,考慮勞動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等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

(一)對於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如果受害人死亡後,仍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分割;

(二)對於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父母),在受害人死後,到其他地方生活,權利人要求分割的,應根據權利人有無勞動能力、有無其他生活收入等情況,本着照顧老弱病殘的原則,同時考慮受害人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經獲得撫養費,可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規定進行分割;

(三)對於受害人的成年子女,在受害人死亡前,已經成家且單獨生活,因死亡賠償金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性質,無論是成年子女,還是未成年子女,其親人的突然去世,在精神上肯定是非常痛苦的,應當進行撫慰,但總的分割比例不能超過《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其成年子女,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無工作、無收入,其子女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多不能超過死亡賠償金的10-15%;如果成年子女,沒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一定的收入,其子女可以在死亡賠償金的20-30%範圍內分割。

死亡賠償金本質上不屬於遺產,但是其可以作為受害人的個人遺產對待。死亡賠償金是對死亡補償費的賠償,死亡賠償金包括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在進行分割死亡賠償金的時候,如果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一定的收入,其子女就可以適當的多分該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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