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效力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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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婚姻的效力有什麼規定

無效婚姻的效力有什麼規定

民法典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可撤銷婚姻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限定,婚姻能夠撤銷的原由為脅迫。所謂脅迫,是指違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脅迫,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

一種是違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脅迫,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能夠是牽涉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無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

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犯法做法,給某人導致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能夠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另一方,也能夠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另一方等。當事人在受到脅迫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做法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背了婚姻法律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兩方完全自願的限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能夠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可否與另一方結為夫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效的婚姻自始至終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而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和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婚姻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會影響到自己的利益和財產。所以不要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強行結婚。如果強行結婚,對雙方都會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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