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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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是這次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修改增加的規定。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