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新婚姻法精神賠償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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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新婚姻法精神賠償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在夫妻離婚的案件中,常常會出現因為離婚一方某種原因對另一方造成精神損害,需要賠償精神損失的情況。那麼,我國的新婚姻法精神賠償的具體規定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什麼是精神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權或者是某些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受到損害並遭到精神痛苦時,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後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般而言這樣的精神損害通常包括兩個方面的情況,一種是因遭受有形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而導致的精神損害;另一種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而直接導致的精神損害。精神損害包括兩種形態,一種是受害人可以感知到的精神損害稱為積極的精神損害;另一種是受害人由於心智喪失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感知的精神損害稱為消極精神損害。當受害人由於侵權行為所導致的精神上的損害達到一定的程度,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這個是非常有必要的,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我國的新婚姻法精神賠償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婚姻法對此沒有數額上的規定。最高法院有一個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但也僅是原則性規定,對數額的賠償計算也也沒有規定。還有是醫療事故條例有相應的計算規定。目前各地司法實踐數額各有不同。宜向當地律師諮詢。 但可參考以下資料: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就規定:“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標準規定如下: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上述賠償標準,但判決前必須呈報省法院複核。”“受害人因侵害行為影響正常工作、生活、學習的,為一般性精神損害;受害人因侵害行為導致工作失誤、學習成績下降、生活無常或者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為嚴重精神損害。”

離婚問題的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上不應高於上述標準。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中,精神賠償標準在婚姻法中還沒有明確規定,需要參照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也可以依據山東省的相關規定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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