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再婚房產新婚姻法具體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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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父親再婚房產新婚姻法具體規定是什麼?

現在我們的社會是非常開方的,對於離婚再婚等問題都是抱着開方的心態去看待,婚姻就要涉及撫養、財產等問題再婚就更是了,對於雙方或者一方有孩子的話那麼就更要明確財產的歸屬問題才不會產生糾紛。那麼對於父親再婚房產《民法典》具體有什麼規定?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婚前財產 

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我國《民法典》關於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結婚登記的具體時間作為時間界點劃分的,而不是以同居的時間或辦理酒席的時間作為婚前財產劃分的時間點。我們一般可以認為,只要夫妻一方所有財產的取得時間是在結婚之前,或雖在結婚之後取得,但結婚前已明確可以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結婚之前已實際取得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勞動報酬、投資經營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只要是在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結婚之前雖未實際獲得財產,但結婚之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明確可以繼承的財產,而在結婚之後才分割取得上述遺產份額,此時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亦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二、婚後財產

(一)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二)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民法典》的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 工資、獎金;

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民法典》再婚房產繼承規定

“兩人婚後的共同財產的一半” “丈夫的婚前財產”=丈夫的遺產如果丈夫沒有立遺囑,那麼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妻子,子女,父母。繼承份額的多少也會考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照顧和付出的多少而適當加以調整。

1、如果房子是現在夫妻的共同財產,原則上男方的遺囑只能處理屬於自己一半的房產;

2、如果不立遺囑,那麼涉及男方的遺產,按法定繼承,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分繼承;

3、如果沒有遺囑,男方的四個孩子有權主張繼承。

補充:

1、《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106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民法典》第1127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1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2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第1153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無論是新婚還是再婚都要清楚雙方財產房子是婚前所有還是婚後所有。現在對於再婚房產的糾紛有很多,為了避免糾紛建議大家在決定結婚前要做相關的瞭解以免糾紛是產生。如果產生了再婚的房產糾紛可以向當地的相關部門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尋求法律援助以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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