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感情糾紛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遇到感情糾紛怎麼處理?

遇到感情糾紛怎麼處理

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二、離婚案件庭前調解是否必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79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一)、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由此可見,做好離婚案件的調解,是法律程序要求。

而庭前調解具有以下優點:

一是不經過開庭程序,可以減少庭審中的矛盾與對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二是容易調解和好,由於庭前調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調解,可以邀請親朋勸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對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諒解,使得雙方和好。三是協議便於履行,由於調解是出於自願,雙方對結果也認同,使得協議不僅當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減少了人為障礙。

在生活中的感情問題屬於民事糾紛,解決的主要手段還是以協商為主法律為輔,如果在糾紛問題過程中出現了犯罪行為就要依法進行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遇到感情問題的時候我們要冷靜下來,通過法律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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