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1、靜坐、扯橫幅大鬧醫院 不是好選擇

遇到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衝動是魔鬼,把這句話用在醫療糾紛中,再恰當不過了。

去年年初的一天上午,河南某省級醫院的門診樓前堆滿了花圈,還有不少人在門診大廳燒冥錢,紙灰飛得到處都是。門診樓的唯一通道,也被一幫人堵住,裏面的人出不來,外面的人進不去,門診大樓全面癱瘓。

事情是這樣的,一名先天性心臟病患兒,在這家醫院接受手術時,死在了手術台上。聽到孩子的死訊後,患者家屬很激動,召集了100多名親戚、朋友,扯起橫幅,圍到門診大樓討要説法。對於孩子手術死亡的事,院方態度一直很好,醫務科多次邀請患者家屬協商,均被家屬拒絕。醫院在無法正常開展診療服務的情況下,撥打“110”報了警,警察到現場,對患兒家屬採取了強制帶離措施,並根據相關規定,追究了鬧事人的法律責任。

患兒死亡,家屬被拘留。這就是衝動的下場。誠然,孩子的離去確實讓人接受不了,但事實已經形成,後果無法挽回,鬧事不僅不能解決任何問題,反而會影響事件的處理結果,如果鬧得過火了,還有可能觸碰到法律被制裁。

出現醫療糾紛,千萬不要鬧。鬧,就走了彎路。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劉濤律師提醒大家,醫療糾紛發生後,第一時間應該做這些事:一是保存醫院開的一切票據,比如病歷本、交費條、處方等。這些材料,可以證明患者在醫院診療過,存在合同關係;二是保存患者使用過的輸液瓶、輸液器及相關藥物,如果正在輸液時出現意外,剩下的液體千萬不要倒掉,並進行妥善保存。如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要保存“現場實物”,患者最好要求醫患雙方在封存的物品上簽字;三是如果患者住院時發生醫療糾紛,則應當及時提出對病歷進行封存;四是如果醫療糾紛造成患者死亡,還應該注意保留屍體,不要倉促將屍體火化,以便以後屍檢,查明原因。

2、醫院篡改病歷 患者照樣能贏官司

醫護人員在對住院患者進行診療時,要把用的什麼藥、做了什麼檢查、做了什麼治療記錄下來,這就是病歷。當出現醫療糾紛時,封存病歷,可以在以後的維權中做到有依有據。要求院方封存病歷是患者的權利,醫院也有義務保存好病歷。《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歷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但是,醫療糾紛中,醫院篡改病歷的事件卻屢有發生。

鄭州某醫院肝膽胰外科主任向記者透露,醫務科在接到患者提出封存病歷的請求後,通常會在第一時間打電話通知當事醫生,讓他們儘快“完善”病歷,醫生在“完善”病歷時,很可能會多寫有利於醫生的內容,甚至存在篡改病歷的情況。遺憾的是,國家只是規定患者可以要求封存病歷,卻沒有明確要求醫院在接到患者的請求後,多長時間內封存好病歷,這就給了院方可乘之機,給了他們“完善”病歷的時間。

有些患者認為,醫院一旦篡改了病歷,把對院方不利的因素剔除,患者再和他們打官司,肯定打不贏。事實並非如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搶奪病歷資料”。有些醫院在篡改病歷後拒不承認,只是説對病歷進行了完善或修改。其實,正常的完善病歷和篡改病歷,有着質的區別。根據衞生部的相關規定:“醫生在診療活動結束後,可以在48小時內對病歷進行完善,如果發現文字上的錯誤等,不得進行塗改,可以用兩條斜槓劃去,在旁邊進行補充、更正,同時必須註明修改者和日期。”由此可以看出,正常修改和篡改的區別,即是否能對修改以前的內容清晰可辨,能否還原診療時的真相。

對於私自篡改病歷的責任問題,《關於審理醫療賠償糾紛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規定:一旦確定醫院塗改、偽造、隱匿和銷燬病歷資料,就可以直接認定醫院存在過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也明確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其中一條即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醫院篡改病歷時,通常在慌亂中進行,撒一個謊,就要用100個謊來圓。所以,如果仔細查看病歷,或求助醫生或律師等專業人士,是很容易發現篡改痕跡的。一旦認定醫院篡改了病歷,對患者來説很有利,打贏官司的概率還是比較大的。

3、私了要慎重 不能隨意籤協議

去年3月,通許縣某駕校教練老張,做體檢時發現甲狀腺有問題,到當地某醫院看病,大夫説是甲狀腺良性腫瘤,門診手術就可解決。老張感覺畢竟要做手術,就説回去再考慮一下,剛回到家,中午飯吃到一半,大夫就給他打電話,催促他到醫院手術,並一再強調手術很小,做完就可以回家。老張在這家醫院做了手術,快速病歷結果卻提示為惡性腫瘤。醫生告訴老張,他們已經為他按惡性腫瘤進行了手術。

手術後,老張發現他不能説話了,家人趕忙帶他到鄭州診治,專家説,他做的手術很不成功,根本不是按惡性腫瘤手術做的,而且手術傷及了聲帶。老張回到通許縣,找醫院討要説法。最終,醫院答應給老張6萬塊錢作為補償,老張也同意了,簽了一次性補償老張6萬元的協議後,雙方還到公證處做了公證。

拿到6萬塊錢後,老張去了北京協和醫院,醫生告訴他,他後續的治療費至少要十幾萬塊錢,而且聲帶損傷無法挽回。老張感覺醫院賠償的6萬塊錢太少,再次找到醫院,醫院以已經簽過協議為由,拒絕再次談判。

老張找到劉濤律師,劉濤律師告訴他,在和醫院簽過補償協議後,想再推翻協議重新要求補償,難度非常大。劉濤律師也提醒患者朋友,和醫院私了時一定要慎重,不能隨意籤協議,特別是一次性補償協議。

在處理醫患糾紛的過程中,患者一定要多向專業人士請教,特別是賠償金額更要慎重提出。因為法律規定,患者一旦在醫方起草的協議上簽字,就不能反悔了。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協議、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協議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但是在訴訟過程中要求撤銷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要患者拿出證據證明醫方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這往往是無法舉證的。更何況,簽訂協議時,老張並沒有受到醫院的脅迫。

4、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不要太主動

正常情況下,出現醫療糾紛,有三種途徑可走,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二是向醫療機構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通過第三方調解組織解決;三是起訴到法院。三種解決途徑不分先後,患者可以任意選擇,如果對結果不滿意,還可以繼續嘗試其他途徑。雖然衞生部門有規定,醫療糾紛賠償金額超過5000元的,醫患雙方不能私下協商,但這一規定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

當出現醫療糾紛時,醫院經常給患者説的一句話就是“我們沒有責任,如果你認為醫院有責任,你去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吧”。實際上,如果走到司法程序,醫院説這句話是有問題的,根據我們國家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出現醫療糾紛後,醫院要拿出自己沒有責任的證據,醫院就需要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如果是患者主動提出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鑑定結果出來,構成醫療事故的,費用由醫院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費用則由患者承擔。根據我國的規定,院方如果不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是要承擔敗訴後果的。

5、不構成醫療事故 也有可能獲賠償

在很多人看來,只有醫療糾紛構成醫療事故,患者才可以得到賠償。2002年開始執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也有“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字眼。但是,這一條款已經因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作廢不用了,也就是説,即使不構成醫療事故,患者或家屬也可能得到賠償。所以,患者不應輕易放棄維權。

綜上所訴,關於遇到醫療糾紛如何處理的問題,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患者在接受醫療機構的診療過程中,一旦因為醫療機構的過錯,導致生命或者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醫院就應當對患者受到的損害承擔醫療過失致人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為受害者及其家屬給予適當的經濟賠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