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對擔保法的改革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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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民法典對擔保法的改革內容有哪些?

新民法典對擔保法的改革內容有哪些?

(一)增加保證擔保的實現條件

《民法典》第681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這與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保持了一致。此前《擔保法》僅規定了“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情形。

(二)明確獨立擔保條款無效

《民法典》正式否定了當事人約定排除擔保從屬性的效力,實現了該問題在擔保領域的統一。該法第682條規定:“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保證方式默認為一般保證

現《民法典》第686條作出了重大修訂,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688條之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四)保證期間默認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針對保證期間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規定其需適用不同的保證期間。即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現《民法典》第692條對默認保證期間進行了統一,即“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需充分關注這一變化,及時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

(五)調整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日

《民法典》第694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以上就是最新的民法典對於擔保的有關情況進行改革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和處理,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擔保行為而定,特別是對於雙方應當協商擔保的情況達成一致後才可以認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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