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女兒收養還能收養一個兒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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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有女兒收養還能收養一個兒子嗎?

只有女兒收養還能收養一個兒子嗎

有女兒就不能收養兒子了,收養子女的基本條件是: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二、收養關係的解除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關係惡化而協議解除】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解除收養關係登記】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解除收養關係後的身份效力】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解除收養關係後的財產效力】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國家不允許有子女的人收養孩子,其實也是為了保障養子女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虐待或遺棄養子女的這種行為。既然有女兒説明夫妻雙方有生育能力,即便沒有生育能力了,也已經不符合法定收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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