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條件會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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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條件會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哪些條件會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的權利。通信自由指與他人進行正當通信的自由,通信祕密指為自己信件保守祕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權利。
所謂通信祕密,是公民個人寫給他人信件,其內容不經寫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開的權利。
並不要求信件中寫有祕密事項,但私自開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祕密權利,使公民的信件內容有可能被公開化,從而無祕可保。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為。
所謂譭棄,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燬信件的行為,以上兩種行為的結果,都是使收信人無法收到信件。
而行為人並不意圖知曉信件內容,沒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祕密的權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內容的行為。
這種行為不影響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祕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種行為表現往往同時具有。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動機;
可能包括泄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祕密、好奇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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