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債務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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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債務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當中,如果是在婚姻的存續期間所出生的子女,那麼當然是屬於婚生子女,在我國法律概念上與婚生子女相對應的概念是非婚生子女,可能大家對於非婚生子女,存在着一定的誤解,他們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債務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債務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非婚生子女是繼承人嗎

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都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1、非婚生女子的繼承權,依法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該條的規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説,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視,由此而引起的侵權,由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

2、養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該條的規定,是對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因此而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係,與生父母子女關係完全等同,只有在養子女經合法手續解除關係後,這種地位才會喪失,除此,任何個人、組織、法人都不得解除這種關係或剝奪其地位。

3、繼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該條的規定明確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適用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即繼子女取得了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

4、關於“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難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覆函明確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經夫妻協商同意,或雖未協商同意,事後丈夫認可的均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對於事先未經得丈夫同意,事後丈夫也不認可的,只確認了與其生育婦女的關係,對生育婦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視為非婚生子女,不管屬於何種形式而生,均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也是繼承人。

二、非婚生子女繼承遺產的份額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實際上婚生子女,她和非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權利都是一樣的,那麼在債務的承擔上也應當是平等的。除此之外,小編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繼承問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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