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結婚年齡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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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首先應當符合法定條件。結婚條件有兩種,一是必須具備的條件,二是禁止結婚的條件。
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定結婚年齡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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