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撫養費的管轄根據法律如何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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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撫養費的管轄根據法律如何進行確定?

當代社會,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扶養費用經常發生一些爭執,那麼這個時候肯定會進行索要撫養費用,索要撫養費用肯定要確定一個法院進行起訴,因此大家想知道索要撫養費的管轄根據法律如何進行確定?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離婚子女撫養費糾紛的管轄

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這是由於我國的離婚管轄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户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各地法院在級別管轄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離婚案件由基層即個區縣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夫妻雙方有爭議的財產超過了5000萬元,一審就需要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當然絕大多數案件的離婚管轄法院,一審都是在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裏審理的。

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追索孩子撫養費的管轄地的確定一般是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即在地域管轄方面,有支付撫養費義務一方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享有該案的管轄權;在級別管轄方面則需要根據具體撫養費的數額的大小來確定。

追索撫養費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在撫養法律關係中,在撫養法律關係存續期間,給付撫養費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撫養法律關係不再存續的情形下,給付撫養費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在被撫養人尚處於被撫養期間,即使該撫養費的拖欠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但法律對被撫養人請求給付撫養費的請求權仍應保護。但如果被撫養人已不具備被撫養條件,如滿十八歲以後再要求其十八歲以前的撫養費的,則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撫養權利主體僅為未成年,即只有當子女處於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狀態下時才有具有被撫養人的身份。當子女成年或者有獨立生活來源時即失去了被撫養人的身份,此時撫養費用已經喪失功能,不具備保護利益。因此給付撫養費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截止到被撫養人年滿十八週歲或獨立生活。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索要撫養費用的管轄一般情況下是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的,因為這是根據我國法律確定的一般原告就被告是一致的。當然還有些特殊情況需要具體的來確定管轄。具體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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