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申請撤銷結婚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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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申請撤銷結婚行政複議?

我國,男子到了22週歲,女子20週歲,就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可以辦結婚證。當然,結婚是雙方自願的事情,不能強人所難。民政局頒發結婚證也是一種行政行為,既然這樣,有時候就需要走複議程序。那麼,哪些情況可以申請撤銷結婚行政複議?我們不妨通過下文做個大致瞭解。

一、哪些情況可以申請撤銷結婚行政複議?

我國婚姻法僅有婚姻登記的撤銷及複議,主要是用於無效婚姻及婚姻登記存在瑕疵的情形,如姓名登記錯誤、不符合法定結婚要件等。經研究認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結婚登記在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行為。當事人對已經領取的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雖然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的審查範圍,但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解決或提起行政訴訟。

據此,《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作出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決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者,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行政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行政複議結論。

6、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向法院起訴的期限(如為終局行政複議決定,則為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年、月、日。

8、行政複議決定書由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行政複議機關的印章。

三、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執行方式是什麼?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複議決定外,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於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綜上所述,當婚姻無效的情況出現時,當事人可以發起撤銷結婚行政複議,這也是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方式。比如婚姻登記過程中有包辦、買賣及脅迫等現象,當事人應當及時要求撤銷婚姻的效力,複議的方式從程序來説要簡單一些,不用花費過多時間。哪怕複議結果達不到預期效果,當事人還有訴訟這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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