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後多久能出複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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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後多久能出複議結果?

撤銷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後多久能出複議結果

撤銷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後,複議機關應該在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複議法》

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複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了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如果複議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違反法律規定,當然要撤銷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撤銷相關決定後,要依法對當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進行審查,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行政複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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