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和同居關係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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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和同居關係有什麼區別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大家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同居關係”,是指無效的“事實婚姻”,即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構成有效的事實婚姻的兩性結合。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釋中,將末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兩性結合以其形成的時間為界限以是否符合實質要件為基準,區分為“事實婚姻關係”與“非法同居關係”;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釋(一))又以是否補辦結婚登記為標準,將其區分為“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將原來所稱的“非法同居關係”刪除“非法”二字,採用“同居關係”的表述。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補辦結婚證;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3.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一方或雙方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的效力:

首先,事實婚姻只限於l994年2月1日前未經登記而共同生活,並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雙方,構成事實婚姻的,可確認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補辦結婚登記。

其次,我國法律採用承認補辦登記具有溯及力原則,即1994年2月1日後未經登記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如果當事人補辦了結婚登記,其婚姻轉化為有效的婚姻。否則,視為同居關係。

事實婚姻的處理應注意如下要點:

1.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實際就是確認其婚姻關係有效。即事實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間的關係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2.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在處理上與合法婚姻有所區別。a 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b 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決准予離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樣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還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3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煙法的有關規定。注意照顧婦女和兒童的權益。

同居關係:

1.同居關係的認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前形成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尚未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應認定為同居關係;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形成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無論男女雙方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要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即應認定為同居關係。

2.同居關係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

3.同居關係應予解除。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

4.解除同居關係的法律後果,準用婚姻法有關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的規定。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借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於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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