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事實婚姻及其和同居關係之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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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是如何認定的呢?

如何認定事實婚姻及其和同居關係之間的區別?

在我們的印象中一般來説,認為舉行完婚禮之後的男女,就可以被認定是有事實婚姻了。那是否舉辦婚禮是區別同居和事實婚姻的一個重要標誌嗎?其實這兩者之間是有很大的區別的,接下來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果男女兩個人補辦結婚證,結婚的時間是要按照雙方國婚姻登記要求的時間來算起。例如在我國農村地區,有很多年輕的男女在法定結婚年齡之前已經舉辦過婚禮,並且生兒育女,但是這樣的方式就目前的法律而言,是不被承認的,只有兩人去進行合法登記,取得了結婚證之後,才能夠結為合法夫妻。

那麼事實婚姻是指的什麼呢?

在1994年新的婚姻管理條例頒佈之前,我國法律中對事實婚姻的要求是男女只要符合結婚條件,符合法定婚齡,並且沒有法律規定的不能結婚的疾病,同時也不是三代以內的直系親屬等條件,就可以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兩人也能建立合法夫妻關係。

但是在1994年之後,民政部又頒佈了新的婚姻條例規定。

其中一個重要的區別就是:

1.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的人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而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同居關係。

2.也就是説在1994年之後,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那麼雙方就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也不屬於事實婚姻,只是一種普通的同居關係。這也説明1994年之後法律條紋中不再有事實婚姻。

3.但是在實際的司法實踐過程中,我們國家仍然有重婚罪,如果已婚人士在已結婚的狀態下與他人形成這種事實婚姻的關係,就可以被認定為重婚罪。

事實婚姻應該是未婚男女之間的,有配偶的人形成事實婚姻,實際上應該被稱為事實上的重婚。

事實婚姻的話是男女雙方,都是出於一起共同生活的目和登記後的婚姻是相同的訴求。並且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有周圍人承認的夫妻關係。擁有正常的社會身份,而不是違法的不正當的兩性關係。事實婚姻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不符合法定結婚的實質要求。這是事實婚姻和合法婚姻之間的最主要的區別。

同時,事實婚姻和同居關係之間,有的時候很容易被混淆。值得注意的是同居關係在法律上,和事實婚姻相比,更不容易受到保護。

1.首先,民法典中同居關係不受保護,但並未形成配偶關係。但是同居生育的子女和結婚後生育的子女擁有相同權利。

2.同居過程中發現,其中有一方是有配偶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關係的訴求。

3.如果兩個人都是單身,其中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此類案件的。

綜上可知,在我國受到法律保護最多的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夫妻關係。為了最大程度的保護自己的利益,同居的男女如果認為對方是合適的人,最好儘快去領結婚證,這樣才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法律保護和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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