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與事實婚姻怎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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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與事實婚姻怎麼區分

同居關係是一種兩性關係,因同居形成的婚姻就是事實婚姻,那同居關係與事實婚姻怎麼區分呢?婚姻關係破裂的結果是離婚,同居關係破裂的結果是解除同居關係,那解除同居關係的要注意啥?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同居關係與事實婚姻怎麼區分

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情況是屬於事實婚姻還是屬於同居關係,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如:1994年1月1日王男與周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符合的成立要件。2006年4月1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實婚姻對待,適用離婚的法律規定。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於同居關係;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於同居關係。如:夏男和侯女於1994年2月2日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且也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2006年4月1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訴他們補辦婚姻登記,補辦後才能按照離婚來處理,如果不補辦的,屬於同居關係。當事人盡起訴要求關係,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後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於同居關係。如:毛男和劉女於1990年10月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是到1994年2月1日,毛女還不到結婚年齡,只是到了1994年2月2日才到結婚年齡。2006年4月1日,雙方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訴他們補辦婚姻登記,如果不補辦,就是同居關係。

二、解除同居關係的要注意啥

解除同居關係的,需要關注的是財產關係與子女撫養關係。

同居關係解除時雙方的財產關係及子女撫養關係可參照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情況下的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的規定。即:

1、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不適用《民法典》有關夫妻財產製的規定。

3、相互之間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4、男女雙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5、男女雙方無補償請求權和經濟幫助請求權。

雖然同居關係與事實婚姻都屬於不合法的關係,但相對來講,我國可能對事實婚姻的保護要多一些。但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也要具體看時間,要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後才一起生活的話,那麼就不能再認定為事實婚姻了。關於同居關係與事實婚姻怎麼區分,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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