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結婚登記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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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結婚登記需要的材料

一、結婚登記需要的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

(二)户口簿(或者集體户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1、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2、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3、待業人員、個體户還應提供勞動手冊。

(四)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五)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離婚證書。

(六)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七)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二、相關法條

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户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註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 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係。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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