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判決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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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婚姻判決標準有哪些

無效婚姻判決標準有哪些

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即男女雙方的結合由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條件,因而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之規定,無效婚姻有三種法定情形。

無效婚姻的第一種情形就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比如,已經建立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第三人另外建立一個婚姻關係,就是重婚行為。只要領取了結婚證,即便是沒有舉行婚禮,也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許説,當時只是一時激動,就鬼使神差的,稀裏糊塗地和對方領一個結婚證而已,此後再沒有任何聯繫。在沒有與前任的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又辦理了結婚證,仍然屬於重婚行為,後一個婚姻是無效的。重婚是第一種無效婚姻的情形。

第二種無效婚姻的情形,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親屬關係之間結婚無效指的是《民法典》第1048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規定的法律後果。也就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建立的婚姻關係無效,近親屬之間結婚,屬於無效婚姻。

第三種婚姻無效情形指的是未達到法定婚齡就辦理結婚登記。

二、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

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如果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話,那麼就屬於無效婚姻。國家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方不能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方不能早於二十週歲。只有達到適婚年齡以後,才可以到民政局辦理結婚。一般辦理結婚需要雙方攜帶身份證和户口簿等相關資料到民政局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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