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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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是一個集幸福、責任、煩惱等情感交織於一身的詞,也是大家所要去經歷的人生中一個重要的時刻,快樂亦或是憂傷,當我們面臨結婚的時候,我們應該瞭解一些相關的知識,比如結婚需要滿足的法定條件有哪些?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簡述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結婚條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須具備的要件。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一、積極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二、消極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有配偶者;

(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由本篇文章的內容,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到結婚的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有哪些,掌握了關於結婚法定條件的法律知識,有助於我們保護自己的權益和規範自身的行為,我國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也是比較細緻的,希望文章的內容能夠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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