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都有什麼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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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自由。即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這裏規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權並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的全部內容,而是與夫妻關係有關的人身自由權的內容,涉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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