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脅迫結婚屬於無效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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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脅迫結婚屬於無效婚姻嗎

如今很有可能只在我國的偏遠山村地區才存在着脅迫結婚的情況吧,而且脅迫結婚的本質有可能就是屬於拐賣婦女的,不僅這種婚姻關係是不正常的,脅迫婦女結婚的相關人等甚至有可能全部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有些人針對脅迫結婚考慮的一個問題是,在我國脅迫結婚屬於無效婚姻嗎?

一、在我國脅迫結婚屬於無效婚姻嗎?

不屬於無效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同時也是出於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哪些情況下屬於脅迫結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脅迫,是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因此脅迫結婚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二)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同時要注意,脅迫結婚必須是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的意願,也就是在不自願的情形下結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三、脅迫結婚如何救濟?

脅迫結婚如何救濟?方法有兩種: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受脅迫而申請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二)可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可見,脅迫結婚並不是屬於無效婚姻,我國將被迫結婚的這種婚姻狀況定性為可以被撤銷的婚姻。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最大的區別在於,如果當事人不提出對婚姻請求撤銷的申請,那這段婚姻關係因為法律上也不知道是受脅迫的,所以還是受到保護的,可無效婚姻法律上不支持因為婚姻關係而享有的一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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