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脅迫婚屬於什麼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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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自由美好的,關於婚姻,婚姻法中規定,婚姻實行婚姻自由原則,婚姻的行為必須是結婚雙方都自願的,都同意的行為,任何包辦的,操辦的婚姻都是不允許的,包括脅迫的婚姻。那麼關於脅迫婚屬於什麼婚姻?

關於脅迫婚屬於什麼婚姻?

一、脅迫婚屬於什麼婚姻

可撤銷婚姻的事由只能限於因脅迫而結婚,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該婚姻。以下內容是關於婚姻被脅迫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解決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情形解讀

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可撤銷婚姻的事由只限於因脅迫而結婚的情形,撤銷機關是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本條法律保護婦女的權益,婦女在社會的地位中往往處於弱勢,法律更傾向於保護女性,受脅迫登記結婚之日起一年內,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該婚姻。如果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法律考慮到其人身受到限制,所以另行規定了恢復人生自由之日開始對時效進行計算。

撤銷權人

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撤銷時間

上述法條中規定的一年,司法解釋有註明,這裏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請求權人行使撤銷婚姻請求權的期間是除斥期間,就是説,權利人在這個期間內如果不行使權利,法定期間屆滿,就會發生該項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請求權人不能請求撤銷其婚姻,只能通過離婚來解除其婚姻關係。

由此可以看出,權利的行使是有明確的時間規定的,如果權利人知道有該項權利,而不積極主動的去行使,而是消極被動的等待,時效屆滿失去該項權利,那麼我們可以看做是權利人對其享有該項權利的放棄,放棄之後法律則不再保護,如果權利人事後在想要行使此權利,則只能通過訴訟離婚來處理了。

脅迫婚屬於什麼婚姻?脅迫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脅迫的行為,就是行為人利用當事人的財產或者是其他權利來脅迫其結婚的行為,屬於明顯的違法的行為,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是結婚登記機關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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