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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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軍人結婚,要符合《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中的各項要求。同時,也要符合國家一般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5條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包括三層意思:一是必須是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二是必須是本人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願。如果本人不同意,父母、親友等其他人不得違反本人的意願,代為做主強迫他人結婚。三是必須是完全自願,而不是有條件的勉強同意。法律規定結婚時,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有他人干涉,説明婚姻自主權不可侵犯。當然,第三人出於對當事人的關心和愛護,按法律和道德要求,可以提出建議,但該建議是否被採納,則應由當事人決定,任何形式的強迫、包辦,都是對當事人婚姻自主的非法干涉,是違背法律的行為。

第二,根據婚姻法第6條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這種法律明確規定的結婚最低年齡,稱為法定年齡。必須明確的是,法定年齡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而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結婚的最佳年齡。同時,婚姻法在這一條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這是一種提倡性的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晚婚晚育不僅對國家有利,對公民個人也是有益的。軍人應當自覺響應國家號召,實行晚婚晚育。

第三,根據婚姻法第7條的規定,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不能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例如精神病、性病等。

相關結婚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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