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與有效婚姻的轉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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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與有效婚姻的轉換是怎樣的

一、無效婚姻與有效婚姻的轉換是怎樣的

重婚的可以通過原有婚姻離婚,然後與現任再結婚的方式轉化為有效。有疾病的可以通過治癒疾病從而轉化為有效,當然現階段技術無法治癒的也是沒法轉化的。可以等到結婚年齡重新辦理登記。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無法轉換。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由此可以知道,對於無效婚姻,是不能變成有效婚姻的。

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間上有何限制?

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間不受限制,當事人可以在取得結婚登記後的任何時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結婚時雙方或一方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或者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結婚後治癒的等情形。對於無效婚姻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的,法律對生存一方和雙方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間也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宣告婚姻無效應當向哪些機關申請?

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無效的婚姻應當予以解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關於婚姻登記機關是否有權宣告當事人的婚姻為無效婚姻,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的學者認為可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為婚姻登記機關和法院,而有人則認為僅僅由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是比較妥當的。但是,《婚姻登記條例》並沒有給婚姻登記機關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法無明文規定不授權,所以婚姻登記機關不具備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起訴可以更加快捷、方便的解決問題。

就以上內容來説,婚姻無效的條件簡單來説有四種情況,我國法律上是禁止近親屬結婚的,這種婚姻關係是無論如何都無法轉換為有效婚姻,其他情況都可以根據實際的法定條件來解決,最後轉化的有效婚姻,確定婚姻無效的相關民事主體也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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