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18週歲結婚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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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18週歲結婚的規定是怎樣的?

新婚姻法18週歲結婚的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法》已經廢止,結婚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18歲不能結婚,法定婚齡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結婚後怎麼遷户?

第一步: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步: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第三步;向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户籍證明;

第五步:持户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結婚證等)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户政科申請遷入。

三、登記結婚的流程是什麼?

(一)申請。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二)審查

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説明,説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日常生活中,民事主體的各項民事法律行為都需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雖然結婚登記是自由的,但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比如已婚人士或者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都不能辦結婚證,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登記機構也不會出具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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