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老公有精神病要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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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內老公有精神病要離婚嗎?

婚內老公有精神病要離婚嗎

在丈夫有精神病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離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才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説,這樣的人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讓法院來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隱瞞精神病史的婚姻是否有效?

在《婚姻法》中有規定,身患疾病,不宜結婚的,屬於禁止結婚的情形。此外,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屬於無效婚姻。

精神病屬於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所以在婚姻法上是禁止結婚的。婚前隱瞞精神病史結婚是否屬於無效婚姻,應以雙方在結婚登記時該患者是否在發病期為衡量標準,若是在發病期間結婚並且隱瞞另一方的,那就是無效婚姻。若是曾經有精神病史,但結婚前就已經治癒好的,那就屬於有效婚姻。

關於丈夫有精神病的這種情況,如果丈夫及其家人在結婚之前就隱瞞了患有精神病,而且精神病從未治癒好的,本來形成的這種婚姻關係就是無效婚姻。如果是這樣的話,不需要請求人民法院去解除婚姻關係,只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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