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證的手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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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結婚證的手續有哪些

辦理結婚證的手續有哪些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二、辦理結婚證的時候需要攜帶的資料有:

1、居民身份證

2、户口簿(或者集體户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户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領取到了結婚證的,意味着男女之間已經是合法夫妻,這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一種關係。如果雙方沒有領證,僅僅只是在當地舉辦了婚禮的,要麼屬於事實婚姻,但多半還是會按照同居關係來處理。要知道,目前同居關係在我國並不受法律保護,自然對當事人而言就會存在一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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