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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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條件有哪些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直系血親,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具有生與被生關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親外的所有血親。其範圍具體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2)同源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輩份不同又性別相異的親屬;
(3)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輩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是基於社會倫理道德、優生優育等因素的考慮。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性病;嚴重的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癱瘓;麻瘋病;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癒的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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