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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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有哪些情況

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一些禁止男女結婚的情況,要是發現男女屬於其中任何一種情形,即使完全符合結婚的其他條件,此時也無法辦理結婚登記。那法律中規定的禁止結婚有哪些情況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禁止結婚有哪些情況

男女雙方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禁止結婚。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但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

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從上文的講解中,我們可以知道法律中規定的禁止結婚有哪些情況,主要分為兩種,簡單總結一下就是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近親屬結婚、禁止患有不應當結婚疾病的人結婚。當然,其實我國也是禁止重婚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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