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了婚禮是否算作是夫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舉辦了婚禮是否算作是夫妻?

經典案例:

張某(男)與劉某(女)於2000年舉辦了婚禮,當時,張某的年齡剛剛19歲,而劉某的年齡也才18歲,男方的父親和女方的母親還是親兄妹,雙方家庭為了親上加親,同時還因為男方家庭貧窮,所以,經多方面的考慮,雙方於2003年舉行了婚禮,男方將女方通過辦理婚宴的方式將女方迎娶進門。時隔兩年後,2005年女方生育一子,雙方家庭喜上眉梢,然而,孩子長到三歲的時候還是不會説話,經檢查孩子是弱智。到了2008年雙方又生育一女,這個孩子身體目前比較健康。但是,因為生活貧困,張某和劉某經常打架,2011年女方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本案的問題是張某和劉某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

律師分析:

首先,本案中張某與劉某沒有辦理結婚證,雙方舉辦婚禮的時間是2000年,因此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條件,因為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沒有辦理結婚證若是在1994年2月1日前舉辦婚禮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按照事實婚姻處理,而本案中雙方舉辦婚禮的時間是2000年,因此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條件;

其此,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而在本案中二人舉辦婚禮時的年齡未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男、女雙方結婚的最低年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當然,二人如果僅僅是年齡的問題還好説,可以等到雙方都符合法定婚齡的時候去民政局補辦結婚證,而本案的關鍵是張某和劉某是姑舅表兄妹,屬於三代內旁系血親(張某的奶奶和劉某的姥姥是同一個人,以該人為第一代,二人的父母為第二代,張某和劉某屬於第三代),這種親屬關係在法律上是禁止結婚的。

綜合以上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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