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個人名義舉債是否算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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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極特別的情況下除外。另外,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另一方的債務有責任承擔,雙方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期間個人名義舉債是否算夫妻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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