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到結婚年齡生育有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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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達到結婚年齡生育有什麼處罰?

未達到結婚年齡生育有什麼處罰?

未達到結婚年齡生育的處罰是:沒有處罰,但是要上交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所以所謂罰款然後又交費是不合規定的,完全可以到它的上級部門投訴。

二、相關法律依據

《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

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徵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徵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徵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徵收;

三、徵收社會撫養費存在問題有哪些

由於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不確定性,使得有很多問題:

第一,“1994年以後,一些地方認識到,計劃生育是倡導性義務,對超計劃生育不適宜給以行政處罰,因此,陸續將罰款改為了收費”即使是這樣,在很多地方還是有好多強制性的。孩子還沒生下來,由於和“計劃生育的”頂了幾句嘴,被帶到了“公社”裏拘留了。可能這就涉及到了我國的“人權”問題;

第二,這些錢被收了以後弄到哪裏了,是不是用在了“社會撫養”上。這可真的不是一個小數目;

第三,為什麼會由於地方上的“領導”換了以後,“社會撫養費”就跟着變了,而且是變高了。協商好了一次交清,卻因為領導班子的調換而改變;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時是不是也要繳這個費用,讓人感覺和“舊社會”差不多。

沒有到結婚的年齡生孩子以及婚外生孩子或者超生的幾種情況看,都是屬於不符合國家相關指標出生的孩子,因此對於這種情況會收取一定的社會撫養費用。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方式以及金額按照當地的政策執行,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處罰金,以其他的形式收取處罰金是不合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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