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會不會受到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未婚生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會不會受到處罰?

未婚生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會不會受到處罰?

未婚生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不會受到處罰。沒有達到結婚年齡就生子的,屬於非婚生子,非婚生子這種現象還是比較普遍的,一般不會進行處罰,但是社會撫養費這些必須要交的,有的人為了不交納社會撫養費然後不上户口,這樣的做法對孩子的影響是非常大的。

沒有處罰,但是要上交社會撫養費。

《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徵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徵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徵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徵收;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其父親和母親無婚姻關係的子女。由於法律上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別,故有區分的實益。

有關規定。

1.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3.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綜上所述,在我們國家,一般到達法定年齡之後才可以結婚,公民一定要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其次,在孩子出生時候,父母雙方不僅擁有權利,也必須承擔起撫養孩子的義務,保證孩子有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為孩子的成長提供資源,不得無故遺棄孩子,對孩子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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