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沒辦理結婚證該怎麼離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4W

實踐中,有的男女雖然已經滿足了《婚姻法》中規定的結婚條件,並且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他們卻沒有按照國家的規定辦理結婚證,那在這種沒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當事人應該怎樣離婚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男女沒辦理結婚證該怎麼離婚

一、沒辦理結婚證該怎麼離婚

(一)事實婚姻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這一規定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釋中必須雙方同居時即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規定顯然放寬了對認定事實婚姻的條件。

其次,補辦結婚登記是同居關係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係為同居關係,不視為事實婚姻。

對於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被認定為同居關係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係,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事實婚姻關係的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居關係的雙方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的規定,無論是事實婚姻關係,還是同居關係,雙方離異時,其子女撫養問題均依照婚姻法的這一規定辦理。

(二)同居關係

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通常告知雙方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如果雙方領取了結婚證,是合法夫妻,法院在審理這種離婚案件時,首先要根據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等因素,才有可能判定解除婚姻關係,或者判定不準予離婚。

二、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去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所必備的要件之一,從法理上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狹義的離婚協議僅指夫妻雙方在辦理登記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這種離婚協議,經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完了登記離婚手續,就是已生效的協議,對夫妻雙方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廣義上的離婚協議,不僅包括上述的離婚協議,還包括夫妻雙方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已簽訂但還未去或不願去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之前的“離婚協議”,通説認為是一種附離婚條件的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協議就沒有發生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中説的“離婚協議”應為上述的狹義離婚協議。

注意:《離婚協議》還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起到證據作用。《離婚協議》可以輔助證明:夫妻財產的多少和狀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雙方對子女撫養的態度等等。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參考當事人簽訂的《離婚協議》,僅僅是參考,將《離婚協議》作為一般的證據使用,但不會偏離法律直接按照《離婚協議》判決。

如果需要解除這樣的關係,那先要看究竟構成的是事實婚姻呢還是同居關係,如果是事實婚姻那此時可以進行離婚,但如果是同居關係的話,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此時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的,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