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結婚證按同居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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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結婚證按同居處理嗎

現實中,針對那些未領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大部分都是按照同居關係來處理的。那這是不是意味着,未領結婚證按同居處理嗎?其實並不然,此時還需要看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做具體介紹。

一、未領結婚證按同居處理嗎

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當補辦結婚登記,但對於未補辦結婚登記而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如何處理,未作明確規定,因此《解釋》對此作出了規定。

《解釋》規定,對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對不屬於事實婚姻的,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如男女雙方未登記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告知其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

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其夫妻關係並按離婚訴訟處理;不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這與以往對未經登記的情況除事實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處理的做法有所不同。

二、可以委託他人去領結婚證嗎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是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一個必備條件。

婚姻登記機關了解並能證明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是完全自願結婚最可靠最有效和工作起來又方便的辦法,就是直接面對婚姻當事人對話瞭解情況。

所以,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並向婚姻登記機關如實提供所需要的情況。

從結婚者本人來説,進行結婚登記是行使其結婚人身權利的行為,一經取得結婚證,即確立了申請人的夫妻關係。

這種同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利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是不能由非婚姻當事人去代理的。

所以,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不論提出何種理由,也不可以委託他人去辦理結婚登記。申請結婚登記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委託他人領取《結婚證》的,是無效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後,宣告該項婚姻無效,收回《結婚證》,並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

實踐中,男女如果未領結婚證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話,此時有可能屬於事實婚姻。因此,未領結婚證按同居處理的説法就是不對的。未婚同居在一起的,雙方的權益都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建議符合條件的男女儘快的辦理結婚登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周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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