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沒有結婚證孩子跟誰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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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沒有結婚證孩子姓跟誰?

雙方沒有結婚證孩子跟誰姓

沒有結婚證,出生證明上孩子通常隨母姓。如果需要隨父姓的話,就要做親子鑑定,證明其父子(女)關係以後,才能在出生證上寫上孩子父親的名字,也才能隨父姓。

首先非婚生子上户口,需要去當地公安局户藉科開據證明,孩子醫院出生證明,孩子父親親子血緣證明(即親子鑑定書),方可給孩子辦理户口,缺一不可。非婚生子女入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1、父或母入户書面申請;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須出具親子鑑定證明,由公安機關指定鑑定機構鑑定後出具);

3、父母身份證、户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二、沒領結婚證生孩子怎麼上户口?

應該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繳納社會撫養費(有些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也可以接受委託作出徵收決定),並保存好繳費的收據。繳費的數額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確定,根據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有所不同。社會撫養費原則上應該一次性繳納,如果確有實際困難,可以書面申請分期繳納。

對於流動人口,生育行為發生在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部門按照現居住地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生育行為發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户籍所在地徵收標準;生育行為發生時,現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都沒有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已經在一個地方繳納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被再次徵收。

三、我國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

如父母雙方對非婚生子女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 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如果根本就不計劃辦理結婚證或者不符合辦理結婚證的法定條件,建議在孩子出世之後還是委託相關機構做親子鑑定證明。這不僅是影響到孩子的姓氏,關鍵是將來上户的時候沒有親子鑑定證明書恐怕也是不行的。就算有結婚證,孩子跟誰姓也是由夫妻兩個人協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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