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寶寶跟誰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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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結婚證寶寶跟誰姓?

沒有結婚證寶寶跟誰姓?

沒有結婚證,出生證明上孩子通常隨母姓。如果需要隨父姓的話,就要做親子鑑定,證明其父子(女)關係以後,才能在出生證上寫上孩子父親的名字,也才能隨父姓。

首先非婚生子上户口,需要去當地公安局户藉科開據證明,孩子醫院出生證明,孩子父親親子血緣證明(即親子鑑定書),方可給孩子辦理户口,缺一不可。非婚生子女入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1、父或母入户書面申請;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須出具親子鑑定證明,由公安機關指定鑑定機構鑑定後出具);

3、父母身份證、户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二、沒領結婚證生孩子怎麼上户口?

應該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繳納社會撫養費(有些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也可以接受委託作出徵收決定),並保存好繳費的收據。繳費的數額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確定,根據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有所不同。社會撫養費原則上應該一次性繳納,如果確有實際困難,可以書面申請分期繳納。

對於流動人口,生育行為發生在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部門按照現居住地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生育行為發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户籍所在地徵收標準;生育行為發生時,現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都沒有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已經在一個地方繳納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被再次徵收。

三、結婚證的領取要求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

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願、均無配偶,男滿22週歲、女滿20週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的《民法典》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説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説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説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説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孩子的姓氏國家沒有規定,但對於生育小孩國家是有所規定的,證件不合法的夫妻一般是不準生育小孩子的,這種行為也違反了法律的條款,但如果生育了,那麼國家肯定就會給予相應的懲罰,這也是為自己的無知而要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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