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證需要到哪個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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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辦結婚證需要到哪個部門辦理?

補辦結婚證需要到哪個部門辦理?

補辦結婚證需要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現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有檔可查的只需帶户口本和身份證,無檔可查的還需帶單位或村(居)委會或近親屬出具的婚姻登記情況證明。補領結婚證日期和原來結婚證日期都寫在補領結婚證上。根據民政部門頒發的相關規定: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辦理《夫妻關係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二、應提供的材料有:

1、男女雙方的書面申請;

2、雙方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雙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證明》;

4、雙方的身份證、户口簿複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張。

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及有關證件之日起7日內審查核實並出具《夫妻關係證明》。《夫妻關係證明》與結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另外,對於結婚證丟失,有補辦需求的人,雙方可以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當事人還需提供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結婚證作為證明夫妻婚姻狀態的證明性文件,在辦理一些行政審批業務時可以需要提交。夫妻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應當對領取的結婚證進行妥善保管,避免出現丟失或者損壞的情況,導致在辦理一些個人業務時出現問題,如果不慎丟失應當立即向相關部門申請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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