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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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中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不僅包括法律重婚,也包括事實重婚。無過錯方在提起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可以一併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訴求,要求重婚者進行賠償;除此之外,無過錯方還可申請婚姻無效或將重婚作為雙方感情破裂的依據提起離婚訴訟,甚至可要求重婚者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上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的行為。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別主要在於同居兩人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又與婚外異性同居的,除了會遭受社會道德的強烈譴責外,還有可能在被認定為過錯方後,在財產分割時少分或不分。

3、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民法典規定,夫妻間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在離婚訴訟中向另一方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在證明家暴過錯時,受害者需要儘可能地保留、收集並提供對方家暴的相關證據,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提高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指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或精神上摧殘,使其遭受巨大痛苦的行為;遺棄,是指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於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存在虐待、遺棄行為時,無過錯的一方也有權在離婚訴訟中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5、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兜底條款,即夫妻一方若有其他重大過錯的,無過錯方也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這一規定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可自行判斷其他重大過錯行為是否符合申請損害賠償的程度和標準,並據此做出裁判,這對離婚雙方中無過錯的一方來説,更為符合實際且公平。

二、離婚損害賠償考慮的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於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鑑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於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因此,當婚姻中一方當事人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時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式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請求賠償。《民法典》對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規定,不僅保護了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起到了警戒和預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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