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一方想離婚一方不想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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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中一方想要離婚可以根據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一方想離婚一方不想離婚怎麼辦?

1、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又稱登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誌願離婚並就婚姻的法律後果達成協議,經過婚姻登記機關認可,既可以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方式。協議離婚要求:夫妻必須就離婚,子女以及財產的有關問題達成共識,並同時持有關證件和證明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當事人申請後對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需要注意的是,雙方離婚必須是出於自願。當事人為合法夫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訴訟離婚

(1)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

(2)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法院判離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

1、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3、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4、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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