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從起訴到開庭需要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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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訴訟案件的開庭時間,通常情況下一宗訴訟案件的一個審理程序法院只開庭一次,當然也存在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需要第二次開庭的情況。但是否判決離婚法院會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原則。在實踐中,離婚訴訟中的開庭時間需要根據以下幾個方面確定,通常情況下,不會超過三個小時。

離婚官司從起訴到開庭需要多少時間?

第一,雙方之間對於離婚意見是否一致;第二,雙方之間的財產以及債務的分割是否存在異議;

第三,雙方之間就子女撫養以及撫養費數額的承擔是否存在異議;

第四,雙方之間證據的數量也決定庭審時間的長短。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若無上述情形,則第一次離婚訴訟法院可能不會判決離婚,待第一次判決生效後,若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後原告再次起訴離婚,則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較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訴訟離婚是離婚的一種方式,如果雙方要急切進行離婚的話,那麼最好還是進行協議離婚,雙方之間將各自的權利進行商議清楚。最終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即可,如果針對於某些權利協商不清楚的話,那麼還是選擇訴訟離婚最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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