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申請離婚登記後反悔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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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目前我國的離婚數量大幅度增加,這一改變對婚姻家庭的穩定,對社會和國家的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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