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外地能辦理離婚手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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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外地能辦理離婚手續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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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在外地能辦理嗎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你好,根據你的提問説離婚手續在外地能辦理嗎,這個我可以幫你解答一下,離婚有兩種:

一、協議離婚(雙方到民政局離婚),夫妻雙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況可以協議離婚,協商一致的可到雙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可以聘請律師代書協議書;

二、訴訟離婚(一方起訴到法院離婚),協議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對方户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經常居住地證明一般為一年以上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兩歲以內的孩子一般會判給女方,十歲以上的孩子會考慮孩子自己的意願,除此以外,法官會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教育背景、生活條件、居住環境、身體狀況等等認定誰更適合撫養小孩。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一般為月收入的20%—30%;有財產爭議的,婚後取得的財產一般平均分配。一方有家暴、虐待、遺棄、酗酒、賭博和長期同居關係等惡習造成對方損害的的屬於過錯方,對方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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