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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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訴離婚。與服刑人員離婚首先需要確定管轄的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次,在司法實踐當中,因為服刑人員的行動受到限制,所以一般是由非服刑一方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然後法院會擇日在對方的服刑場所進行開庭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出具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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