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9W

服刑人員離婚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服刑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二是服刑人員主動提出離婚,由於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以不能前往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在實務操作中也與普通離婚案件有很大區別。
一、服刑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
首先,要確定管轄法院。根據法律規定,這種特殊情況由原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若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也要注意雙方都被關押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告被關押一年以上的服刑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是目前有一定爭議。
其次,原告要向法院證明被告現在被關押,證明文件一般就是刑事判決書,現在的刑事判決書一般都能夠在網上查詢得到,如果查不到就需要跟被告的家屬進行溝通,再不濟只能求助於被告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
最後,開庭的地點一般就在監獄等服刑機構。
二、服刑人員提出離婚
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服刑人員應當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具體如何辦理委託要跟服刑機構的警察反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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